[发明专利]一种大数据挖掘系统在审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2010121000.2 申请日: 2020-02-26
公开(公告)号: CN111241187A 公开(公告)日: 2020-06-05
发明(设计)人: 肖莎莎;黄艳伟 申请(专利权)人: 肖莎莎
主分类号: G06F16/26 分类号: G06F16/26;G06K9/62
代理公司: 郑州芝麻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1173 代理人: 董晓勇
地址: 450000 河南省郑*** 国省代码: 河南;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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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一种 数据 挖掘 系统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大数据挖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大数据存储模块、数据提取模块、数据有效性筛选模块和数据挖掘模块;

所述大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数据信息;

所述数据提取模块用于根据用户需求从所述大数据存储模块中提取相关的数据信息,并将提取到的数据信息传输至所述数据有效性筛选模块;

所述数据有效性筛选模块用于对提取到的数据信息按照如下有效性筛选策略进行有效性筛选:预设有数据有效性上限阈值和数据有效性下限阈值,比对所述提取到的数据信息与所述有效性上限阈值和数据有效性下限阈值的大小关系,若所述提取到的数据信息大于或者等于所述数据有效性下限阈值,且小于或者等于所述有效性上限阈值,则判定所述提取到的数据信息有效;

所述数据有效性筛选模块将有效的数据信息传输给所述数据挖掘模块,所述数据挖掘模块用于采用两种不同的挖掘算法分别对有效的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分别得到第一初始数据挖掘结果和第二初始数据挖掘结果,所述第一初始数据挖掘结果和第二初始数据挖掘结果分别具有相应的权重值,根据所述权重值,对所述第一初始数据挖掘结果和第二初始数据挖掘结果进行加权求和,获得最终数据挖掘结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数据挖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数据挖掘系统还包括第一显示模块、第二显示模块和第三显示模块,所述第一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第一初始数据挖掘结果,所述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第二初始数据挖掘结果,所述第三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最终数据挖掘结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数据挖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种不同的挖掘算法分别为决策树挖掘分类算法和K-Means聚类算法。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数据挖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数据存储模块包括内存数据库和磁盘数据库,数据信息先存储至所述内存数据库中,当所述内存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存储量大于预设存储量阈值时,比较所述内存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的存储时长与预设存储时长,若存储时长大于所述预设存储时长,则将所述内存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转移至所述磁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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