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对象代理数据库的模式规范化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310096791.8 | 申请日: | 2013-03-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36374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05 |
发明(设计)人: | 彭智勇;江俊彦;徐知杰;郭思培 | 申请(专利权)人: | 武汉大学 |
主分类号: | G06F17/30 | 分类号: | G06F17/30 |
代理公司: | 武汉科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2222 | 代理人: | 严彦 |
地址: | 430072 湖***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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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供一种对象代理数据库的模式规范化方法,包括获取对象代理数据库SQL语句的模式信息,形成模式有向图;根据对象代理数据库一级范式定义,将不规范模式转换为一级范式;根据对象代理数据库二级范式定义,将一级范式转换为二级范式,生成规范化对象代理数据库模式。本发明可按照范式级别规范化对象代理数据库模式,消除对象代理数据库模式进化产生的属性冗余和更新异常,最终保证对象代理数据库模式的正确性和数据库系统的高效性。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对象 代理 数据库 模式 规范化 方法 | ||
【主权项】:
一种对象代理数据库的模式规范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获取对象代理数据库SQL语句的模式信息,形成模式有向图;所述对象代理数据库SQL语句的模式信息包括模式中基本类和代理类信息,实属性和虚属性信息,类与类之间的继承关系,属性与属性之间的继承关系;步骤2,根据对象代理数据库一级范式定义,将不规范模式转换为一级范式;所述对象代理数据库一级范式定义为,若某模式中具有上下继承关系的源类和代理类之间不存在潜在语义关联的实属性,则该模式被称为对象代理数据库一级范式;步骤3,根据对象代理数据库二级范式定义,将一级范式转换为二级范式,生成规范化对象代理数据库模式;所述对象代理数据库二级范式定义为,若某模式中具有公共源类的两个代理类之间不存在同名同语义实属性,则该模式被称为对象代理数据库二级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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